绩效工资,何为绩效?

文章作者:小木

  近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决定在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和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制度。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分三步进行:第一,从今年1月1日开始在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第二步,从10月1日开始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第三步,从明年1月1日开始在其他事业单位实施。  

  实施绩效工资首先是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一部分,此举有利于增强事业单位的公平性,改变以往工资一刀切,做多做少、做好做坏没有分别的情况。因此,国家这一政策的实施赢得广泛的好评,但是同时也有不少人提出了质疑,对制度实施的最终效果表示忧虑。比如,学校本来单纯负责行政的人员开始任课以获得高额的绩效工资。教师在带出尖子生和学校升学率的压力下,将考试成绩作为衡量学生的标准,将考试题目作为教学内容的中心,从而走入应试教育的死胡同。某些医生不想着治病救人,却算计着如何从病人身上挣得更多,于是有了“高额药方”,“见死不救”。在绩效工资的制度之下,如果标准设置不当,以上问题可能加剧,但合理的标准也可能使某些问题得到根本解决,比如将医生绩效工资的一部分评判权赋予患者。  

  绩效工资本是应用于以赢利为目的的企业。通过生产数量,销售业绩,营业额这些明确的指标确定收入的多少。但也并不是每个部门都适用,比如售后维修部门。出了保质期,付出高额维修费的事估计很多人遇到过。维修部门强调营业额,将不可避免的侵犯消费者的权益。因此这时需要以用户反馈作为绩效评价的依据。  
      
  因此对于绩效工资这一制度,关键在于评价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只有合理的标准才能体现实施这一制度的公平性的本意。  

  那么,评判的依据是什么?到底什么应该体现到"绩效"上呢?可想而知,作为事业单位首先不能以收益和盈利作为评判依据。学校中以升学率作为依据也不是明智的选择,它的彻底解决还需要教育改革的跟进。总之,如果丢了公平,失了正义,无论如何也是拿不出合理的评判标准的!而不恰当的评判标准,势必会加重教育系统的应试问题,使医疗系统中高额药方的现象更普遍。若如此,则公益性的事业单位将各自所担负的社会责任和民族希望置于何处?  

  我们在为工资分配不公而争论不休的同时,是否也应该关注一下各自所负有的社会责任呢?工资制度的改革,终究只是个形式,不清楚职位的意义,不坚持公平正义的原则,实行什么形式都是徒劳。作为非赢利性质的事业单位,其从业人员是否更应该多一份事业心呢。从事教育事业,教书育人,为国家培养栋梁;从事医疗卫生事业,关爱生命,救死扶伤!工作只是一种谋生的方式,而事业则更多的包含了个人的理想和追求。为事业而拼搏和奋斗,体现医者对生命的关爱,师者对栋梁的培养。也唯有如此才能更好的体现事业单位的社会公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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